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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大院剧情介绍:留下的法律启示录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3/5/3 9:19:09 【kenbest】

电视剧《县委大院》讲述了梅晓歌赴任光明县后,与县委大院里先后两任同事们一起,在新时代的大变革之下,深入基层,艰苦奋斗,带领民众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类难题,共同建设光明县,为人民谋求幸福的故事。  梅晓歌赴任光明县后,棚户区改造拆迁、奶牛基地招商升级等各项工作纷纷提上了日程。在建设新光明的过程中,老...…

  电视剧《县委大院》讲述了梅晓歌赴任光明县后,与县委大院里先后两任同事们一起,在新时代的大变革之下,深入基层,艰苦奋斗,带领民众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类难题,共同建设光明县,为人民谋求幸福的故事。

  梅晓歌赴任光明县后,棚户区改造拆迁、奶牛基地招商升级等各项工作纷纷提上了日程。在建设新光明的过程中,老邱不满之前的安置协议拒绝拆迁、油坊虚报利润又违法抢建、镇书记乔胜利被人扎破了车胎、奶牛基地售卖假奶牛……剧中的种种情节都有着现实中的缩影,可以说生活百态,尽在剧中。我们一起来看看光明县为我们留下的法律启示录。

  拆迁协议签字了还能反悔吗?

  剧情简介:

  剧中的光明县正在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村民老邱觉得补偿不合理迟迟不肯搬迁。面对上门协商征收事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老邱义愤填膺的表示当初自己的老房子进行安置置换时是听工作人员说所有人的待遇相同才草草签了字,签完协议后觉得补偿标准不合理便后悔了。对此,光明县县委书记吕光明表示,安置房、拆迁是两件事情,不能混为一谈,如果对拆迁补偿面积不满意,应通过合法方式去处理。

  法律解读:

  在拆迁过程中,像老邱这样签了协议后觉得补偿不合理还能反悔么?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要如何维权呢?在签署补偿协议的时候应注意什么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协议,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自双方签署后便生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随便反悔。但拆迁补偿协议作为合同,如果存在法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依然可以反悔。法定无效的情形包括:在征收拆迁中存在未经评估程序直接签订补偿协议、未依法将征收拆迁决定进行公示等程序违法事由、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没有代理权限的人代签字等情形。如果拆迁协议是在违背被搬迁人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被搬迁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常见的情形包括:征收方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规断水、断电等方式胁迫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口头承诺欺骗被搬迁人签订“空白协议”,拿到签字协议后自由发挥的欺诈情形等。如果被搬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剧中的老邱觉得房屋补偿面积不合理,可以在收到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该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对补偿仍有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时,需要根据协议的性质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一般来说,如果是房屋征收部门等政府机关与老邱签订的协议,老邱就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拆迁补偿协议是老邱与开发商、村委会等民事主体间签订的,可以通过就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当然,实践中拆迁补偿涉及的情形较多,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补偿协议代表着被拆迁人对补偿协议内容、补偿方式和金额的认可,可谓“一字千金”。国家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慎重,要及时查看公告、核实签订协议主体的身份、明确协议内容并注意保留协议原件,注意相关证据的保留。

  虚报利润、抢建房屋来骗取补偿,可以瞒天过海吗?

  剧情简介:

  在光明县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有一家油坊拒绝搬迁。在光明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走访的过程中,老板娘拿出了十几本账本,义正言辞的说油坊已经是方圆几里的老品牌,没人没吃过他家的油,每年利润都有一百来万,现在的补偿根本就不够。可这点小动作并没有逃出梅晓歌的法眼,一翻账本就看出了问题,近十年的账本里登记的原材料花生的进价一模一样,油坊的花生是从附近的村民手里收的,但单就近两年来说,光明县有旱年、有涝年,账本里的花生价格明显不合常理。后来艾鲜枝以退为进进行解释,老板娘这才知道自己的“小动作”需要按照虚报的价格补税,立刻认错。虚报利润不成后,油坊的老板又在大晚上抢建,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油坊塌陷,自己更是因此身受重伤。

  法律解读:

  剧中油坊老板、老板娘的骗取拆迁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油坊是个体工商户,在搬迁的时候需要考虑补偿油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这一损失需根据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剧中的老板娘虚构了油坊近十年来的利润,妄图通过虚报利润来骗取拆迁补偿款,若因此导致有关行政机关陷入对油坊利润的错误认识并发放了补偿款项,老板娘将涉嫌犯诈骗罪,好在这一行为被梅晓歌当场识破,才没有酿成悲剧。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油坊的老板见虚报利润骗取拆迁补偿款行不通,便打起了抢建房屋的注意,他的如意算盘能打通吗?在对房屋进行征收时,政府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中的记载来认定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对于没有登记的建筑,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调查,并对建筑是否合法进行认定、处理。油坊房屋面积应根据相关权属证书中的记载来认定,对于其抢建的部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的规定,油坊不得在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是不予补偿的。另外,在征收项目实施以后,有关建设土地和规划的审批程序也将被冻结,油坊老板抢建的建筑因为没有合法的手续,只能是违法建筑,按照规定也无法获得补偿。

  城市化进程中的拆迁是本着改善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来开展的。但有些被拆迁人却试图通过伪造文件、虚报数量、虚构面积、抢种抢建等方式获得补偿款,这不仅侵犯了同一项目其他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这里提醒大家要有序、合法的参与拆迁项目,有问题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寻求救济。

  暴力拆迁、暴力阻迁?万万不可!

  剧情简介:

  城关镇常委书记乔胜利为了推进棚户区改造奔波忙碌,好不容易有空回家去,买了菜回家本想开开心心和家人吃顿饭,到家门口发现车胎被扎了,家里也空无一人,煮个饺子还被砸了窗户。乔胜利心里明白这是有人想通过这种方式表达对拆迁工作的不满,平静的吃完饺子后,又开始了一天的工作。

  法律解读: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会因谈不拢拆迁标准、拆迁价格、补偿方式等导致彼此之间关系紧张,有的被拆迁人为了表达自己对拆迁工作的不满,采取暴力的方式来阻碍拆迁,也有拆迁方为了达到目的,违法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等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呢?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对上述违法征收行为和违法阻碍征收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明确的条文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7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31条明确了采取违法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被拆迁方来说,第32条明确违法阻碍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果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践中,除了暴力方式外,也有一些被拆迁方因对拆迁中的某一环节不满,选择消极方式阻碍拆迁,即“不签字、不诉讼、不搬迁”,拒绝向相关机关表达自身的诉求,这不仅不利于现有问题的解决,也会在一拖再拖中失去主张自身权益的主动权。对于此类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剧中,有村民对拆迁工作不满,扎破了乔胜利书记的车胎、砸坏了他家的玻璃,侵犯了乔胜利的财产权益,需要承担修理、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乔胜利吃饺子的时候,从碗里还发现了一块玻璃残渣,若未及时发现,该村民就侵害了乔胜利的人身权益,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之处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除了民事责任外,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还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可能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剧中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不大,按照常理估计,损失不到五千元,并未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若毁坏公私财物达到三次以上,也会达到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的标准。

  拆迁工作涉及到民众的住房和财产权益,民众在碰到拆迁时想要多为自己争取补偿是可以理解的,但要注意维护权益的方式方法。可以要求政府公开相关文件,参与听证会等,也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方式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政府机关在开展拆迁工作时要本着为民服务的宗旨,遵循法律,遵守程序,以合法合理的方式推动拆迁工作的开展。

  售卖假奶牛?一经发现,必将严惩

  剧情简介:

  奶牛业是光明县的一大支柱产业。在梅晓歌和艾鲜枝的努力下,原平乡获得了上级部门的资金支持,现代化的奶牛市场建设指日可待。无奈原平乡的奶牛市场依旧鱼目混珠,用挫了牙之后的老牛充当小牛、给黄牛染成黑白花当奶牛卖……各种各样的奶牛造假的事件让光明县上了热搜。面对来势汹汹的负面舆情,梅晓歌决定自己出面给老百姓一个交代。他牵着奶牛亲自来到市场,向受骗的农户道歉,承诺全额退款,再以政府的名义赔偿一头牛,平息了这场假奶牛风波。

  法律解读:

  剧中的假奶牛事件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受骗的农户要如何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售卖假奶牛的农户把老牛当小牛卖、黄牛当奶牛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在法律上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不法行为。售卖假奶牛的农户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还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售卖假奶牛的农户会被光明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卖假奶牛获得的收入将被没收,还会受到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罚。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售卖假奶牛的卖家以欺诈的手段,使得农户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了“奶牛”,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受骗的农户有权以受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卖家返还购牛款。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卖家以欺诈的方式售卖假奶牛,农户还可以向卖家主张购牛款三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在乡镇的奶牛市场里,商家大都是附近的农户,贩卖假奶牛不仅仅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更会失去信誉,砸掉自己的招牌,得不偿失。

  剧中的牛贩子看到农户没有什么养牛的经验,便想尽办法坑骗。建议农户们在购买前多方咨询,购买时擦亮双眼,谨防造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假奶牛可能离我们比较遥远,但是假酒、假烟、假牛奶等假冒伪劣产品可能威胁着我们的健康安全。守护舌尖上的安全,还需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监管者的共同努力。在此,笔者提醒生产者、销售者要诚信经营,为消费者营造更和谐、更安全的消费环境。

  《县委大院》已迎来大结局,剧中的生活百态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法律启示录,正如青山书记在剧中说的,“凡事要讲法、讲理、讲规矩”,我们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坚守法律底线,做规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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